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7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快速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建议》(云政发〔2016〕10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促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现就芒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通知如下:
1.芒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署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3.供需双方签署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真实的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4.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做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1.入廊费。入廊费大多数都用在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入廊费确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产金额的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4)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
(5)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6)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
2.日常维护费。日常维护费大多数都用在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日常维护费确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本市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1.明确管线入廊要求。对芒市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内的电力、通讯、自来水等管线必须入廊,管廊覆盖区域以内的位置不得新建管线管道,住建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相关管线要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要积极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完成入廊的管线单位,要及时向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入廊管线.明确管理职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加强政府指导与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人民政府组织发改、住建等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测算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建设经营成本,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4.强化成本约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管理,积极使用先进技术,从严控制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水平,为降低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减少入廊管线单位支出创造条件。